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学员起诉健身房退费能否获的支持
马先生在康强体育公司处办理私教健身卡,后康强体育公司未经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马先生认为影响健身效果,故要求退卡退费。因协商未果,马先生将康强体育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康强体育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9200元。
马先生诉称,2021年7月,其向康强体育公司购买70节私教课程,约定每节课200元,共计14000元。同日,其与康强体育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合同约定私教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另一部分为课程执行费用。合同签订后,其按约支付了14000元,康强体育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且在提供私教课程中频繁更换教练,基本上3-4节课就换教练,致使其非常不适应,遂向康强体育公司要求退费,康强体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推诿。故其诉至法院。
康强体育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马先生所述的解除原因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如果是马先生自己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之后退还的费用,马先生还剩46节课,每节课200元,尚余9200元,再减去50%的课程规划费用,故可退还4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签订私教合同的目的在于得到适合自身身体情况的良好健身服务,虽然合同中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甲方将给予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但案涉合同项下健身课程均为一对一辅导,健身效果取决于课程计划的适当性、课程体验的持续性、健身会员对于教练的认可度等因素。频繁更换健身教练确实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致使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康强体育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因学员需求更换教练,故关于马先生要求确认私教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康强体育公司应当退还案涉合同项下未上私教课程的相关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马先生的课程费用数额。对此,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后或乙方开始使用私教课程时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全部设计与规划工作,课程设计和规划开始生效,此时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将不予退款”,但该条款为康强体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全部设计与规划工作”之约定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应属无效。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康强体育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为马先生完成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在此情况下要求扣除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的辩称事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马先生虽主张康强体育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课程规划,但其已经完成24节私教课程,在私教课程进行过程中,必然包含一对一的服务和当节课程设计和规划,故其要求退还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之主张,亦于法无据。经核算,法院认定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马先生私教课程费用9200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健身娱乐服务合同属于合同的范围,其既有合同的普遍性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要素。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系弱势群体”作为挡箭牌,滥用所谓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个别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学员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私教服务合同更是如此。所以,商家在提供私教健身服务时,更应当谨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在双方约定的有效健身服务期内,消费者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如出现不适宜履行合同的情况,比如个人搬迁、身体变化等情形,应及时告知并与健身房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健身房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环境,恪尽职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妥善进行人员师资力量管理,合理地安排私人教练课程,涉及收费、更换私教、课程训练编排变化等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明,以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和选择权,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防止违反健身服务合同规定。消费者应有留存相关证据的意识,发生争议迅速通过多方渠道妥善解决,必要时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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