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雇主家中受伤索赔 法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无过错不担责
【案情回放】
家有二宝的小芳雇佣63岁阿梅为住家保姆,由阿梅帮忙照料大宝的一应生活起居、兼顾做午饭等一些简单家务劳动。双方商定每月报酬4000元。
谁曾想,阿梅来到小芳家仅仅十几天,就不慎崴脚致伤,阿梅急忙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看诊。医院诊断,阿梅左脚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阿梅选择打石膏保守治疗,在家静养,此后两次复诊,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
阿梅认为自己是在小芳家摔倒受伤,自己从事的又是住家保姆工作,工作性质与公司职员不同,所做均为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前的过程,所以小芳应该赔偿其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阿梅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要求小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3万余元。
为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阿梅还向法院提出了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法院送检后,阿梅却在鉴定机构和法院多次通知的情况下爽约拒不前往,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阿梅之后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庭审中,小芳辩称,不同意阿梅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阿梅诉称其系在做家务时摔伤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事发早晨阿梅刚起床准备拿取自己洗漱毛巾过程中在房间与阳台的衔接处崴脚受伤,并未摔倒。
二、阿梅的诉请缺乏依据。阿梅于次月就拆除了石膏,但却向小芳谎称并未拆除石膏,且拒绝与小芳面谈。
三、双方是在充分考虑工作内容与身体状况后建立的劳务关系。考虑到阿梅年纪,小芳已尽量简化阿梅的工作。小芳提供的工作环境不存在危险,阿梅受伤时地面干燥无积水,阿梅穿着自己的拖鞋,对自住房间设施情况也较为清楚。阿梅系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尽谨慎义务而受伤。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原则,小芳对阿梅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小芳曾在结算工资时主动多给了阿梅500元,现出于善意,小芳自愿补偿阿梅1500元。
为此,小芳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房间与阳台交接处照片。通话录音内容显示,阿梅坦承那天早晨起床后想去拿自己挂在阳台上晾晒的洗脸毛巾,走至房间与阳台交界处不小心崴脚受的伤。照片则反映了事发交界处并无台阶等异常危险因素。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阿梅是否属于因劳务而受伤?二是小芳是否存在过错?
小芳提供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能够反映,阿梅系因准备洗漱前为拿取自己的毛巾行进至房间与阳台交界处不慎崴脚致伤,并非因为劳务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阿梅未就其陈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小芳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的房间与阳台交界处并无台阶等障碍物或其他安全隐患,相关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阿梅本次受伤事故,系因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法院难以认定小芳对此存在过错。
关于阿梅陈述因事故发生在小芳家中,结合阿梅住家保姆的性质,小芳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现小芳对阿梅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对阿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阿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芳自愿补偿15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据此,上海松江法院判决驳回阿梅全部诉讼请求;小芳支付阿梅补偿款1500元。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常见的两种用工关系。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调整。
劳务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范围。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编写:上海松江法院 王艳萍 杨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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