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忙受伤 “老板”被判担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范厚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货运司机张某在帮收货方公司卸货过程中不慎造成手臂受伤,能否请求收货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收货方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某本身为顾某聘用的货运司机,2020年11月7日,顾某通过网络接单,安排张某驾驶货车进行运输。2020年11月10日,货物运至指定位置后,张某帮忙卸货。在事发前,张某已经搬运过多次。事发时,箱子发生倒塌,打在张某手臂上,造成手臂受伤。
2021年5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收货方公司赔偿11.1795万元。而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顾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其雇主顾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自身行为导致的,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在原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害由原告自己承担。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无偿提供劳务,被告公司未予拒绝,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人关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告张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本起事故中原、被告的责任。被告公司卸货时对原告的帮工一方面未明确拒绝,另一方面原告非专业装卸人员,航空箱三层叠放搬卸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在原告帮工时未提供安全卸货环境并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未予充分提醒,故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原告参与到被告自行卸货过程中,航空箱在拖拉过程中已渐渐发生倾斜未能及时留意,在经过不平地面时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某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无偿帮助被告公司卸货,双方之间构成帮工关系,被告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公司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有风险的事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负;被帮工人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对帮工人的责任。必须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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