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 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00后女子王某自感学业不济,高中刚上不久便辍学在家,因年级较小,无法在外独立生活,闲暇之余就在亲戚的小店里帮忙干活。期间,认识了邻村的一90后男子齐某。经常的交往,使得王某与齐某的关系越来越近,不久后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5月份,两人在老家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7年3月份,王某生育女儿取名齐某甲,一年后,王某又生育儿子取名齐某乙。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的生活并没有向两人预想的轨道那样一帆风顺,王某和齐某常就操持家务、打工带娃发生争吵、冷战。2020年6月份,双方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还约定两个孩子均由齐某抚养,王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可王某自打从男方家离开后,从此杳无音讯,不在于齐某联系。齐某多次联系无果后,遂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支付抚养费,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齐某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份在老家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7年3月份,生育女儿取名齐某甲;2018年10月份生育儿子取名齐某乙。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交恶。2020年6月份,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齐某甲、齐某乙归原告抚育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协议内容经签字后生效,并遵守执行。此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遂引发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虽非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但齐某甲和齐某乙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双方已对抚养子女作出了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非婚生子女齐某甲和齐某乙均由原告齐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消费水平,酌定每个月1400元为宜。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