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落不明,丈夫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判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缪璐 曹瑞秋,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系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09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2014年生育儿子。原本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在2018年7月的一天,妻子孙某称要陪母亲看病而离家。李某联系丈母娘后发现孙某撒谎,在找不到孙某的情况下遂报警。之后李某仅找回了妻子驾驶的汽车,并在车内找到手机中发现妻子有很多网络贷款。从此以后,双方未再有联系。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汽车一辆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自2018年7月以后下落不明,双方无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目前均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儿子、女儿均由其抚养,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根据法律最新规定,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认为用被告应得份额的财产(车辆)折抵抚养费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6月起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十八周岁止(原告应给付被告的车辆折价款八万余元全部折抵被告应承担的女儿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汽车1辆归原告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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