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后申请执行抚养费 法院依法驳回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顾进 花卉,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年满18周岁还可以申请执行抚养费吗?日前,海安法院就一起执行案件发出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小智(化名)的执行申请。
小智系2002年2月出生。2008年5月,小智的父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智随母亲生活,其父亲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加,2019年经法院调解,小智的父母达成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小智独立生活时为止,其父亲每年给付抚育费10000元。
由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停止给付抚养费,2021年7月,上了大学的小智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度抚养费。
海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上半年,小智已年满18周岁。其申请的抚养费发生在成年以后,且其已完成高中学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遂依法驳回小智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智已经成年且高中毕业,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超越了原调解书限定的范围(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突破了调解书的边界,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如其确实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申请独立生活后的抚养费,应通过程序另诉解决。
当下,不少父母在孩子成年成家后依然会予以关心支持,但这不应被视为理所当然,这只是父母从道德情感上予以的关怀,不属于法定义务,也不属于其他子女可参照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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