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超跑坠入鱼塘报废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巨额保费 法院: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
开法拉利超跑“买鱼”却不慎落入鱼塘,车主持500万金额保单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小陈驾驶着一辆黑色法拉利超跑从常熟返回上海,途中经过一处鱼塘。本想从塘主手里买点鱼,然而几番等待未果后,他驾车离开时却不慎落入鱼塘,虽然小陈本人幸运逃出,法拉利超跑却几乎报废。
据58秒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陈在鱼塘空地处操作倒车,刹车灯灭后,车辆突然前冲,并向左打方向坠入鱼塘。车辆落水后,小陈迅速从驾驶侧窗口爬出,回游至岸边。
事发后,超跑车主——小陈的姐姐陈女士向承保案涉车辆的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金额高达500万元,却遭到拒绝,遂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就这起事故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超额保险和实际损失金额认定等问题发生争议,而两边的各执一词为这件标的额巨大的豪车落水案增添了更多的疑问。
一、 超跑为何离奇落水?
对于超跑落水是否是意外,保险公司和当天驾驶豪车的小陈有着不同的说法,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真实性存疑。从监控视频来看,场地条件满足倒车距离,足以进行掉头,但小陈倒车后微调方向,径直驶入鱼塘,其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上述操作令人难以理解。车辆入水后,小陈从车窗跳出游上岸,上岸后从未回头查看,行为可疑。
另一边,根据小陈的陈述,车是自己向姐姐借的,倒车时旁边还有其他车,因此自己想小心一些,多倒两把,具体操作过程记不大清。但车落水后自己出于本能跳出车窗,过程中呛水同时手被网划破,游回上岸后就拨打了110和120。
二、车辆是否超额投保?
对于这辆投保金额为500万元的“天价”超跑,保险公司也是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虽然保单载明投保金额,但该金额是投保人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照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即2018年5月的准新车确定保险价值,但事发后才得知车辆投保前已出厂超7年,几经转手,且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理赔。因此车辆投保前的实际价值约为200万元,涉案车辆投保为超额投保,即使赔付也不应当超出车辆实际价值。
投保人陈女士介绍,车辆购置时间为2018年10月,购车款由三笔共计195万元银行转账款及一辆宝马740轿车(市场价100余万)置换折抵构成。购车时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载明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价值约为500万元。正是因为该车购置价低于市场价才购置该车辆,不认可超额投保的说法。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事故真实性。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倒车过程中的突然前冲落水,从结果上看有蹊跷,但当前证据并不支持车辆落水系小陈故意为之。1、小陈事发前数日借用车辆,对于车辆性能不熟悉;2、车辆落水前可见小陈向左打方向,及刹车灯亮情况,符合行为人在面临突发落水时的本能反应。小陈上岸后的视频记录时间仅约为5秒,不能反映其上岸后的完整行为状态,故其驾驶行为及落水后自救行为并无明显异常;3、为查明事故真相,法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底公安机关回函载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涉嫌犯罪。
综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系小陈操作不慎所致,无证据证明为故意行为。事发车辆符合保险条款关于“坠落”定义,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B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投保前价值、事故发生后的维修费用(剔除发动机部分)及车辆残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分别为238余万元、280余万元及8万元。
投保人所称500余万元市场价格所依据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仅记载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未考虑此前使用状况。因此法院采信B评估公司对车辆投保前价值所做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500余万元)明显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230余万元),构成超额投保。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以实际保险价值核定保险费,退还多收取部分。
据此,上海虹口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实际损失金额:根据B评估公司鉴定结论,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构成全损。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应协商处理残值归属,如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抵扣。考虑投保人系车辆所有权人,在后续车辆处置上更具便利,确定案涉车辆残值归投保人所有,故8万元残值应在理赔款中扣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女士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第五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侯艳 姜叶萌,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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