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造成的民事赔偿,交强险外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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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尹某在某日晚间驾驶面包车时,将公路上的行人肖某撞倒,而后尹某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未设立事故故障标志,就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肖某死亡的后果。
肖某近亲属将尹某和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尹某辩称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不予赔付。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在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保险条款均有关于免责事项的约定,包括逃逸,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时,保险公司便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免赔,相应的赔偿责任由逃逸者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证据,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3万余元由被告尹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交通肇事后,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千万莫“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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