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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仍可根据需要主张

日期:2022-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仍可根据需要主张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此后子女能否根据自身现实需要再向父亲主张必要的抚养费。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的父亲张某和母亲姚某于2012年9月协议离婚,当年小张才三岁,离婚协议约定:小张随母亲姚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4万元。2021年上半年,姚某被查出罹患胆囊肿瘤,需要花费医药费进行治疗,而姚某又无固定收入,加之小张学习、生活费用不断增加,姚某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和困难,无法维持小张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姚某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张的名义向张某再次主张抚养费。张某辩称,抚养费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给付,拒绝再给付抚养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每月给付小张生活费800元至小张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法官说法: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出生事实或者收养行为而产生,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不附加任何条件。抚养费具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下来。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应当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定协议或者判决的合理数额的请求。本案中,张某虽然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仍应根据小张的实际需要支付必要的、合理数额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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