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谁来做主?亲情修复护女童权益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颜从年 王圣宇,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父亲去世,妈妈和爷爷奶奶因赔偿分割对簿公堂,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近日,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家事法官通过亲情修复成功维系一起财产分割纠纷,双方一致同意从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监护”未成年人财产,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原告李小某(女,9周岁)的父亲李某在苏州工作中不幸去世,公司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付180万元。就该笔款项分配问题,李小某妈妈与爷爷奶奶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李小某妈妈(30岁)认为自己应分得 110万元,因为自己还要抚养李小某,根据亲疏关系应照顾自己和未成年人多分。李小某爷爷奶奶认为,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李小某是其唯一血脉,现儿子与儿媳婚姻关系已自然消灭,其亲友可能助推其挪用属于李小某的份额。双方还就医疗费、丧葬费、白事礼钱发生争议。双方代理人就法理、情理产生激烈辩论,甚至表示要用尽诉讼手段就分割、继承、监护权多次诉讼并上诉。
【矛盾化解】面对各讲各理的情况,简单的法律裁判已不能让家事纠纷停息,甚至可能引发多起诉讼,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淮阴法院家事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分析双方未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争议的原因,采取背对背调解,多次和双方沟通,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用31%的份额为李小某购买保本分红类保险,由李小某成年后自行支取,李小某爷爷奶奶不干涉妈妈婚姻,妈妈不阻止爷爷奶奶隔代探视李小某,而法定继承权益均由李小某享有,不再诉讼,多起矛盾一并化解,调解结案。双方调解结案后,来自外地的双方律师均表示,干了这么多年,真没有想到这起矛盾较大的案子能在淮阴法院和解,而和解方案是最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特别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以案说法】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不仅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准则。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应当强调保护,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其法定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地考量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因素,最大限度地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本案原告李小某的父亲去世后,赔偿义务人将180万整体赔付给第一顺位继承人,李小某占多少份额并不能确定。实践中,通常直接交付给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财产虚化为法定监护人财产。就我国社会现实状况而言,在正常家庭中,父母一般会妥善管理子女的财产,但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若将未成年人的利益完全寄托于监护人的责任感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到本案,李小某妈妈30岁丧偶,完全可能重新组合家庭,和李小某爷爷奶奶法定关系自然解除,若因其后组合家庭存在各项支出而挪用属于李小某的份额,会给李小某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潜在的危险。李小某系其爷爷奶奶唯一的孙辈血亲,其爷爷奶奶对于李小某的权益保护非常的关心,未成年人或其他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律保护的,则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考量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和生存、发展、受教育的需求,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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