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判决变更了抚养权。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敏随父亲王某共同生活。此后几年,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小敏便一直随父亲在外生活学习。直到2020年,王某考虑到家乡教育水平较好,于是将孩子转学至南通、托付给了亲戚照顾。小敏由于不适应当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便主动与母亲李某取得联系,想要跟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敏的抚养关系。
庭审中,王某提出小敏目前尚未成年,辨识、判断能力有限,其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不一定对未来成长有利,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李双方对小敏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在无证据证明变更为随李某生活将对小敏成长不利的情况下,年满8周岁的小敏要求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故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时,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首要考虑因素,同时将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意愿作为决定抚养权的重要考虑因素。抚养关系的变更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抚养权的争夺本身就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离婚后的父母应互谅互让、有效沟通,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协同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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