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到两岁就闹离婚,抚养权怎么判?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吴友志,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在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孩子年龄不满2周岁,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但是如果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决?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满2周岁的孩子由父亲来抚养,抚养费由母亲依法承担。
大力和小翠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9年12月登记结婚,2020年10月生育一男孩,名小力。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为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2月,小翠开始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孩子也由大力抚养至今。后双方就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诉讼。
在法庭上,丈夫大力指责妻子将孩子扔给自己,对孩子不闻不问,分居期间也未尽任何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妻子小翠表示自己工资水平无力抚养孩子,孩子应由大力抚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目前还不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一般原则,而女方则以自己的工资水平低等为由拒绝孩子随其生活,其态度有悖于法定义务,应予批评。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因为父母之间的矛盾和离婚而受到持续伤害,男女双方都有责任妥善解决离婚时的孩子抚养问题,并给予孩子关爱慰藉,尽力避免因此对孩子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是衡量孩子随哪一方生活的根本原则。鉴于女方对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并根据男方现已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的态度和前期孩子也确由男方在抚养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孩子目前随父亲生活将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大力、小翠作为小力的生父母,对小力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虽然小力还不满两周岁,但在小力满月后,其母亲小翠就独自回到娘家,小翠作为生母有能力抚养而不尽抚养义务,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实为不该。而小力由大力直接抚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大力更有利于小力的健康成长。为人父母,不仅是“生”那么简单,还更为重要的是“育”。父母因种种原因要一拍两散,但孩子是无辜的,仍然要负起应有的抚养责任,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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