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六年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支持!
作者:东市人民法院 尹泽,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启东一对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时,女方认为分居期间自己独自抚养孩子,男方未尽义务,要求其予以经济补偿。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对女方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张先生和王女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居长达6年,期间女儿一直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曾于2018年、2020年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仍存在,于是,张先生第三次起诉离婚。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感情基础、分居期限等因素予以考量,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小张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在双方分居六年期间,婚生女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足以证实王女士一方因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义务,故在双方离婚时有权向张先生请求补偿,启东法院结合子女教育、成长情况,酌定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认定补偿数额时,法官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双方离婚时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典型意义】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地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