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照管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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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未成年女孩小陈的外祖母,陈某系小陈的父亲。小陈父母离婚后,小陈由其母亲姚某直接抚养。姚某病故后,小陈主要跟随李某生活,由李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其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李某支付。小陈就读某民办初中时,李某为小陈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给付,但遭到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小陈教育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法院裁判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不负抚养义务。小陈系陈某与姚某的女儿。姚某离世之后,陈某作为小陈的唯一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对小陈不负抚养义务,其对小陈的养育照顾,系代替陈某履行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遂判决陈某付还李某代为垫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并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陈的费用。
典型意义
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生活中,为减轻子女的负担,祖父母经常会自愿帮助照顾孙子女,由此也产生因祖父母代为照顾孙辈而追索“带孙费”的纠纷。本案厘清了家庭代际帮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明晰了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对进一步对规范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
问:“带孙费”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答:祖父母照管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祖父母因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应具有身份属性,故基于未成年孙子女照管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中,祖父母代为照顾未成年孙子女而产生的“带孙费”,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物,该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调整。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带孙费”案件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一是要重点把握好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厘清祖父母长期抚养孙子女与偶然性、临时性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所产生费用的不同性质。祖父母偶然性、临时性的自愿出资照顾孙子女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其好意施惠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在孙子女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情况下,祖父母长期照顾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属于协助行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祖父母有权主张返还。二是鉴于家庭生活日常性、隐私性及伦理性特征,婚姻家庭案件往往具有举证难的特点,如果要求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证据、防范法律风险,将有损亲密、和睦、互信的家人关系,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带孙费”案件,应当根据生活经验、社会风俗,综合个案当事人的生活水平、举证难易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关于抚养费比例的规定等进行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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