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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认定

日期:2022-1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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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李某2诉称:被告于2011年与二原告之父李某3登记结婚,于2010年和2014年分别生育二原告。自2011年开始被告均在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居住。2020年疫情期后,被告私自离家外出,不照顾原告,不再对二原告进行抚养,原告及原告之父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0年9月开始按照每月2000.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至婚生子李某1、李某2十八周岁为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 (2020)渝0238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某某自2020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抚养费各500.00元,分别给付至原告李某1、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10日前给付;二、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周某某按照每月500.00元的标准分别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二原告十八周岁止。

【案例注解】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是如此。被告以父母尚未离婚之前、子女不应当单独主张抚养费为由提出抗辩,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其抗辩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采纳。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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