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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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是家中最小的孩子,在他7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他由爸爸抚养,妈妈可以随时探望。在此后两年间,爸爸全然不负责任,把小安交给亲戚照料,长期不管不问,小安日常生活开支均由妈妈支付。妈妈看不下去了,认为小安爸爸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适合继续抚养小安。
于是,就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小安父亲将小安赶出家门,在小安随亲戚生活期间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小安母亲抚养小安的愿望强烈,且小安年近十周岁,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庭后也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经慎重考虑,认为将小安交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遂判决小安由其母亲抚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官提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生而不养不仅背离父母应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也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夫妻离婚后,一方的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努力考虑为被抚养人创造良好稳定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并征求了被抚养人意愿,认为变更抚养关系较为适宜。法官提醒,父母双方的爱对于未成年的成长不可或缺,无论婚姻关系是否续存,都应该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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