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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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随父亲生活的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小付是付某与艾某婚生子,现正在读小学。2019年1月,付某与艾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付由父亲付某抚养,母亲艾某不支付抚养费,每月可探视小付2次;双方自愿将共有房产赠与小付及姐姐。
因小付的父亲付某长期以打零工为生,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随着物价上涨,付某一人已不能承担小付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小付便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母亲艾某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艾某辩称,当初离婚时约定了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原告及姐姐,相当于支付了抚养费,所以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那么,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成为之后拒付抚养费的理由?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小付的父母亲离婚时约定小付由父亲付某抚养,母亲艾某不支付抚养费,虽然时隔不到一年,原告便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确因小付的父亲付某长期以打零工为生,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加之物价上涨过快,付某继续独自抚养小付存在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在付某与被告艾某离婚协议中,被告艾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尊重,但这不能免除被告艾某作为原告小付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其所述赠与的财产相当于支付了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结合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经济能力、本地消费水平,遂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符某涛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往往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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