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主体,简言之,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有些特殊场合,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是分离的,这在承担替代责任的场合中表现尤为突出。
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中对侵权责任主体做了特殊规定,包括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等。这些规定有的是继承民法通则的既有规定,比如,监护人责任;有的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网络虚拟主体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有的是对司法实践实行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侵权承担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的是对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澄清了处理原则,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侵权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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