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
1.《婚姻法》颁布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会对婚姻自由过度干预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本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处理,并新增第 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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