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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当婚礼遇上疫情,能否拿回定金

日期:2022-06-01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婚礼遇上疫情,能否拿回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预定了58880元的婚宴套餐,并支付了婚宴定金,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礼策划服务合作方某公司的联系方式。

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确定可以举办婚宴后,黎某联系某公司协商婚礼策划和内容,并签订了一份《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约定了婚礼日期定在2020年5月18日,婚礼策划服务内容及费用总额19800元。协议签订当天,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某公司收到定金后也着手进行了婚礼方案的设计。

此后,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办婚宴,黎某遂将婚礼改期至6月28日,期间因黎某有亲人过世又再次改期暂定至2021年2月,某公司均应允。

2020年底,疫情再次趋紧,且黎某有身孕并生育,故在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礼。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某公司拒绝退回定金5000元,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解除,某公司向黎某退还定金4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的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委托人黎某主张退回定金有无依据。

首先,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为1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应当超过该价款的20%即3960元,而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经查明,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但因双方早在4月初就已经协商确定婚礼在6月28日举行,再临时更改回5月18日并不现实,事实上双方也没有就此协商提前举办。此后,黎某因亲人过世需守孝而再次推迟婚礼,符合我国习俗,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礼,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亦符合常情常理。

最后,经查,某公司并无向负责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定金,因此,黎某主张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某公司已进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损失,黎某亦认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赔偿某公司1000元,某公司应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汤炜明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属性。当任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则需双倍返还。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迟婚礼后,又因亲人去世再次推迟,两次推迟均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情常理。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某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策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在此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涉案当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时沟通协调、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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