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从某水族馆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并购买了狗笼、狗粮等宠物用品,总计花费1000元。次日,该幼犬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第三天,金毛幼犬开始呕吐。第四天,张某带幼犬到动物医院看病治疗并检测显示,该幼犬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情况严重。当晚,张某就幼犬的状况与水族馆沟通,水族馆表示“别给金毛花钱治病了,干脆我再送你一条”,张某并未同意。又过了一天,幼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前后支出治疗费共计2000元。后张某将幼犬尸体火化,支付火化费1800元。
张某要求水族馆退款未果,投诉到农业局。农业局认定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张某以水族馆存在欺诈经营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水族馆返还购买幼犬和宠物用品等费用10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3000元、赔偿幼犬治疗费、交通费、火化费等4000元,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共计9000元。
谁该赔偿引发争议
槐荫区法院查明,该水族馆登记的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宠物狗买卖,后其经营范围变更后增加了该项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水族馆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水族馆买卖金毛幼犬合同合法有效,金毛幼犬患病死亡,水族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购买宠物犬时,系其自由挑选,在水族馆告知“朋友说打过一针”,但是没有出具防疫部门对出售的宠物犬进行防疫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宠物犬患病后,水族馆同意为其更换,但张某以其为宠物犬治疗为由未能更换,导致宠物犬死亡、损失扩大,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水族馆承担。水族馆不是专业宠物犬售卖店,主观上不清楚所卖宠物犬是否携带致病菌,不应认定其具有欺诈行为;张某要求水族馆返回购买幼犬费用900元以及为救治生命而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或系自身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水族馆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犬款项900元及治疗费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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