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特殊疾病,可以依法延长医疗期
【案情】
2020年4月,梅某至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当年年底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梅某突发疾病而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干梗死恢复期”“四肢瘫”,处于植物人状态。2021年1月,物业公司认为梅某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医疗期满后未能从事原工作及其他工作,于当月为梅某办理停保手续。梅某因此无法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停保期间的医疗费。梅某通过法定代理人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未报销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后,物业公司起诉后撤诉。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意见,梅某所患病情属于特殊疾病,依法应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物业公司在未核查清楚梅某病情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疾病确定梅某的医疗期,停止其社会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物业公司向梅某支付医保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
【意义】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医疗的,根据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的依法处理,保护了患病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
【提示】
1.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医疗期,并支付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2. 对医疗期的确定应当持审慎态度。未确定职工的具体病情,用人单位不宜直接按普通疾病确定职工的医疗期。应当在职工病情明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延迟患有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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