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不同地区的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各有不同,也就是“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备受关注和诟病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同命同价的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一条款有一定的适用限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2.根据该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3.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4.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5.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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