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医疗费赔偿按照全部赔偿的规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目的是补偿侵害人身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主要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两大项。具体来说,一般包括:(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3)检查费,包括为确诊或治疗所进行的各种医疗检查的费用,比如X光片、换药、注射、理疗、手术、整容等费用;(4)住院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向医院缴纳的住院费用;(5)其他医疗费用,比如,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眼睛受伤,移植眼角膜的费用,聘请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发生了一定的医疗费,但是,治疗的费用是分多个阶段或者延续性的。有的当事人因为医疗费用始终没有完结,而迟迟不起诉,错过了诉讼时效。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要求法院一并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诉讼之后发生的预期费用,或者在判决中明确诉讼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对此,一是要注意不能为了等待治疗全部结束,费用清算完结而延误了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二是如果诉讼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三是如果诉讼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能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得出必然发生的结论,则判决承担的医疗费一般只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而不能包括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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