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赔偿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伤残津贴

日期:2012-04-16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百分数

公式中的“百分数”根据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相应确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至四级伤残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五、六级伤残的情形)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需要注意的是,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当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此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不是伤残津贴,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