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百分数
公式中的“百分数”根据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相应确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至四级伤残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五、六级伤残的情形)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需要注意的是,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当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此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不是伤残津贴,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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