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0万元出售房屋给孙子遭女儿反对 法院:合同无效
赵奶奶将与周爷爷共同拥有的房屋低价卖给孙子小周,不料却引发女儿周女士的不满。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引发的家庭纠纷,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奶奶与周爷爷共育有周大哥、周女士两名子女,周爷爷已于多年前逝世,生前未立下遗嘱。赵奶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19年,赵奶奶与小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奶奶将案涉房屋以10万元转让给小周,将房屋登记在小周名下。小周的父亲周大哥则主张,其已代小周向赵奶奶支付10万元现金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凭证。
周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赵奶奶与周爷爷在明知被继承人周爷爷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是归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仍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小周名下,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奶奶抗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被继承人周爷爷没有关系,且涉案房屋由赵奶奶出钱建造,并在2011年由周大哥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建及装修。且周大哥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老人的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情合理。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依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周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爷爷的遗产,应由周爷爷的配偶赵奶奶及周大哥、周女士继承。
现赵奶奶与小周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所以,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基于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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