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向当地法院管辖,应认定约定无效
盛创公司与天团公司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当地法院管辖。盛创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团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因天团公司长期不支付服务费用,盛创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当地法院具体指是哪一家或哪两家法院。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所以在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的盛创公司作为“给付货币一方”具有管辖权。所以,本案盛创公司可以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当地法院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发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约定当地法院无法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由哪一家或哪几家法院管辖,应认定为约定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当地法院的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该类案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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