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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2-08-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

情景案例

某村村民李某文是一个包工头,2018年6月,因建设工程垫资所需,其委托弟弟李某武向同学张某借款300万元。张某多次催促李某武让其哥哥还款,均未果,便诉至法院。李某文常年在外,便委托李某武代理其参加诉讼。2019年6月,法院判决李某文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2月,李某文承包的一处工程完工,双方协商由建设单位以一栋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房屋抵偿李某文的工程款30万元。2020年3月,李某文与其弟弟李某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文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某武,房屋价款30万元。同时,应李某文的要求,建设单位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武名下。李某武未向李某文支付任何价款。张某与李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张某得知李某文将30万元房产赠与给李某文,以两兄弟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李某武称,由于其在李某文承建工程过程中替哥哥融资,故其哥哥赠与其该套房屋,双方之所以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提供给建设单位办理过户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

权威观点

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有效的条件认定。李某文与李某武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双方之间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法官解读

(一)以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虚伪意思表示,就是假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展现给外人的行为是表象和假象。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在名义上签订买卖合同,但约定买方不需要向卖方付钱,不付钱的买卖显然是假的。买卖只是表象和假象,真相是赠与。对造假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文与李某武兄弟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武不需要支付购房款,双方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共同造假的行为,该合同无效。

(二)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

所谓隐藏行为是指假象所隐藏的真相。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时,隐藏的行为是赠与。对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法律规定指的是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文与李某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是赠与合同。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配合李某文逃避债务。李某武受李某文的委托向其同学张某借钱,且代理李某文参与诉讼,故对于李某文尚欠张某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的事实,李某武是知晓的。李某武辩称由于其在李某文承建工程过程中替哥哥融资,故其哥哥赠与其该套房屋,双方之所以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提供给建设单位办理过户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双方真实的意图是逃避债务,因为李某文尚欠张某借款,一旦将房屋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李某文与李某武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武名下,让法院无法查询到李某文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武与李某文恶意串通签订的赠与合同,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特别提醒

恶意串通逃债,损人利己,法律不予保护。

作 者|吴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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