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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可救治的疑难病症的病人,为使其免受死亡前的病痛折磨,应患者本人请求,实施的帮助患者无痛苦的终结生命的行为。尽管“安乐死”合法化被呼吁已久。但从刑法上来说,仍然认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侵权法角度来说,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客观上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主观上也存在剥夺患者生命权的故意,但其根本目的是帮助患者摆脱痛苦,是从维护患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是应死者亲属的要求和同意实施的,不会发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在民事上没有必要按侵害生命权处理。

我们认为,刑法上,之所以把实施“安乐死”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不在于否认其性质上的合理性、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而在于其技术上的操作难以限制和衡量。而这个问题在侵权法上同样存在。实施“安乐死”是剥夺患者生命权的严重行为,这个过程是否能有严格的操作流程保障其确实符合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不仅仅是患者亲属的意愿。因为有时候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可能不只是医生,还包括患者的亲属。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患者本人的意愿,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旦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就仍然属于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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