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
可以。这就是最高额抵押。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实际发生额在最高限额之内就有效,否则超出部分就是一般债权。例如,甲企业与乙银行达成协议,未来2年内乙银行每年贷给甲企业1.2亿元,总额不超过2.4亿元。丙企业以一处厂房作为抵押并登记。2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亿元,到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申请拍卖厂房,获得价款3.5亿元。甲企业所贷2.8亿元在最高限额3.6亿元之内,因此乙银行可以从这3.5亿元中优先受偿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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