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合同文本,如何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含义?
《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趋频繁,实践中常常出现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情况,那么如果两种文字含义不同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两种以上文字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含义。如果出现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作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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