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入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同时,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相同的。抵押权人为了保护自已的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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