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最高额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424条的规定,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的有关规定,即最高额抵押的财产类型与一般抵押的财产类型完全相同,故根据《民法典》第39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用作最高额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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