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抵押权人如何维权?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并且债务人将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继续使用期间不会毁坏其价值,毁坏其形态,否则就无法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408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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