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九种情形
即使抵押权有效设立也不能对抗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
裁判要旨:物权优于债权是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但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以房换房的房屋产权调换是以被拆迁人牺牲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本案债权人虽对涉案标的享有的是抵押权而非买卖,但抵押权人享有的也是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故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优先于本案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案件来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12号】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九种情形
即使抵押权有效设立也不能对抗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
裁判要旨:物权优于债权是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但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以房换房的房屋产权调换是以被拆迁人牺牲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本案债权人虽对涉案标的享有的是抵押权而非买卖,但抵押权人享有的也是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故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优先于本案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案件来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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