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八种情形
业主购买开发商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影响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身份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王民学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瑞麟公司与交行陕西省分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后,交行陕西省分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但是该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签定,原审判决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王民学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案件来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执行案外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854号】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八种情形
业主购买开发商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影响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身份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王民学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瑞麟公司与交行陕西省分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后,交行陕西省分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但是该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签定,原审判决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王民学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案件来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执行案外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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