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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

日期:2021-03-15 来源:— 作者:—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能否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约定由公司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会产生公司向出让股权的股东返还出资的风险,出让股权的股东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是否要对“最高本金限额”之外费用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本金限额”是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证人逾期履行保证债务,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中已经包含了复利、罚息、违约金的,债权人再约定保证人对于延迟履行保证债务所应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属于对保证人进行双重惩罚,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且让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超过原债务范围,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房产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不一致,真正抵押权人能否要求行权?

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应以抵押登记为准,抵押权人仅能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实际抵押权人确能证明抵押登记的权属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法院应通过实体审理确定实际抵押权人。

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

受让人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前已经知晓标的股权被质押情况的,受让人应当自行承担潜在的风险。双方约定受让人先支付首期转让款后出让人再办理过户的,受让人在支付完毕首期转让款前,出让人不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受让人无权以股权被质押为由拒付转让款。

父母代未成年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会导致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

未成年人是房屋共有人之一,其父母以房屋为不相关联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父母代未成年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抵押权人对此知晓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被投资公司为对赌责任提供连带担保行为有效!

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股东进行对赌的,如果股权回购约定是双方一致合意且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对赌条款合法有效。被投资公司为对赌责任提供担保已经法定程序决议,且对赌行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人利益,亦无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认定担保行为有效。

房屋抵押权注销后,抵押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当事人约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方可设立抵押权。故不应将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公司违规为股东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公司违反规定为其股东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法院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且未将租金用于偿还债务,则债务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租赁形式掩盖非法的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股权归出借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吗?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质条款,该条款内容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又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的,该履行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应视为对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但双方实际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应重新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方式如何认定?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又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的,该履行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应视为对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但双方实际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应重新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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