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吗?
可以。《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债权人负有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此增加债务人的费用应有债权人承担,且债务人无须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