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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被医院误诊,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2-03-31 来源: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9年12月29日,患者张某在某镇医院做右腘窝痣切除术,2010年1月4日将切除部分送被告某二级甲等医院检验,该院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单》载明诊断结论为“(右腘窝)皮内痣”。据此,张某术后数月未进一步治疗。 2010 年3月底,张某发现异常,到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并对原切片重作检验,4月2日,《病理诊断报告单》载“(右腘窝)交界型痣恶变(恶性黑色素瘤)”。张某遂在省立医院再次手术,住院治疗141天,于2010年12月22日死亡。


原告诉称,被告将恶性肿瘤诊断为良性痣,使患者病情迅速恶化死亡,显属重大过失,故请求其赔偿原告方各种损失计 55.3 万元。


被告辩称:本医院属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卫生部颁布的《二级医院分等标准》:“临床病理诊断符合率大于或等于 90% ”。因限于医疗设备技术水平,对张某未能诊断准确,不属明显过失;张某在某镇医院做黑色素瘤切除术,手术可致癌细胞迅速转移,与被告误诊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近日,金寨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患者亲属 30% 的损失,即16.8万元。

法官点评

被告某医院将原告亲属张某送检的病理切片中“黑色素瘤”误诊为“皮内痣”,显然在诊断上存在过失。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二级医院分等标准》中关于“临床病理诊断符合率大于或等于 90% ”的规定,是设立二级医院的标准,而不是二级医院免责的依据,被告据此认为其误诊不属于明显过失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的误诊行为使患者张某基于对其信赖而失去最佳治疗时间,进而病情迅速恶化过早死亡,故被告辩称患者张某死亡与其误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亲属张某所患黑色素瘤是其原发性疾病,且该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 22 条“患者原发性疾病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主要原因的,其本人应承担不低于 60% 的责任,但不得高于 80% ”的规定,患者张某本人应承担 70% 的责任,被告某医院承担 30% 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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