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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31 来源: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生医疗事故,患者近亲属因为参加医疗事故的处理活动,或者死亡患者近亲属为参加死者的丧葬活动,必然会有一些花费,这一部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性的经济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此规定,对于患者近亲属因参加医疗事故处理造成损失的适当赔偿,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患者近亲属发生经济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因为该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其近亲属为参加对该项医疗事故的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额外的经济支出。参加法定的医疗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的活动,包括患者近亲属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应要求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陈述争议事实,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赔偿调解等等。

(2)发生损失的主体,必须是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发生损失的主体严格限制为“患者近亲属”这一范围,如果患者委托其他亲属朋友或者律师参加医疗事故处理,那么这些人不能称为这里所说的发生损失的主体。但是如果受害患者没有法定近亲属,但与其他亲属具有直接的抚养关系,其他亲属也可以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

(3)关于损失的赔偿范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而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三项内容。但是,并不是每一项都包括在每次的赔偿之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4)可以赔偿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得规定,参加处理医疗事故近亲属不得超过2人,也就是说,如果有多名患者的近亲属参加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其中只有2人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能够得到赔偿。

(5)患者近亲属参加处理的必须是医疗事故。对于参加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近亲属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应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如果经过专家鉴定组的最终鉴定,医疗事故不成立的,患者近亲属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损失不能得到医疗机构的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两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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