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医院在手术前未向病人告知术后有风险,病人可否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被剥夺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如下分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乃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订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因此,医疗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有关的风险和其他可以考虑的措施等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由于医院未向患者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若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诊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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