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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日期:2012-03-31 来源: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王是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1984年,小王在施工时,不小心将自己的右眼扎伤,于是便到当地A医院进行清创缝合手术,不料,手术后发生外伤性白内障。为恢复视力,1985年,小王又到A医院做白内障切除手术。可惜,手术后小王右眼失明。1995年4月,小王为了恢复视力,改善自己的外表,到所在市的某知名眼科医院(下简称眼科医院)处就诊,并于1995年4月21日入住该眼科医院处,入院初步诊断结论为“右眼球外伤性萎缩”。4月26日,原告在手术协议上签字,双方签订医疗合同,市医院的眼科主治医师为小王进行了“右眼球摘除及活动眼座植入术”。5月15日,小王康复后出院。没想到,不到一年,1996年,小王植入的眼座脱落,于是又到该眼科医院处就诊,并于9月17日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右眼义眼座移位”。9月19日,还是眼科主治医师郝青书、尹成山为小王进行手术,将移植在小王右眼的义眼座取出,小王康复后于9月28日出院。此后,为了治好眼睛,小王先后曾至该市第三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某市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等医院就诊,均为好转。之后,小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于2001年3月15日将眼科医院及其主治医师郝青书、尹成山起诉至法院。小王认为,自己的右眼眼球本来不该摘除,三被告不仅为自己进行了摘除手术,并安装硅橡胶眼座,而被告给自己安装的此种眼座早已淘汰。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原告右眼组织严重变形,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容貌及身心健康,故来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眼科医院及其主治医师郝青书、尹成山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生命健康权。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行右眼球摘除手术的时间为1995年4月,原告在术前的医疗合同上亲笔签名,表明其对手术方案予以认可,对手术中存在的风险已经有充分认识,因此,原告在1995年4月开始有权提起诉讼,却到2001年3月15日初才提出,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医患关系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引起公民的关注。由于医疗合同和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患者一般很难把握医院是不是给自己进行了恰当的治疗。

本案中即是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的恰当性提出的质疑。本案原告因右眼球外伤性萎缩而到被告处进行右眼球摘除活动,并进行了眼座植入手术,其后又因右眼义眼座移位将右眼义眼座取出。对于被告所实施的上述医疗行为,原告产生了异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但由于已经超过1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其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案的处理结果提醒我们,医疗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损害身体健康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以免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维权指南

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能够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两个途径来维权: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诉讼。此外,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所以,当遇到医疗纠纷事故之前,在就医时要有保存相关收据的习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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