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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日期:2012-03-29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2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卢坤高中毕业后在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学成后自2005年10月起在A市某区的一家运输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没有为卢坤缴纳工伤保险。2006年2月16日,卢坤随公司货车到B市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接货的唐某无证驾驶卢坤所在公司的送货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卢坤撞死。2006年7月,卢坤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B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将唐某、货车驾驶员、货车实际所有权人、货车的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5名被告共同承担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40万余元。2006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卢坤的妻子、儿子赔偿款15万元;2.唐某支付其余损失12万余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卢坤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卢坤生前公司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20.33万元。2006年1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卢妻的请求,裁定运输公司应支付卢妻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5. 36万余元。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卢坤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卢坤妻子、儿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的问题,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并均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人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案件,一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只要两者不相互排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指南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违反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对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少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社会保险看不见、摸不着,不如发到自己的口袋里实在,也放弃要求企业为自己缴纳保险以换取更高的工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对发生工伤损害或重大疾病的劳动者进行援助或补偿的重要救济途径,不参加社会保险既违反法律,也不利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一些企业也对工伤保险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为职工交保险加重了自己的负担,殊不知,若不给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伤害,也使某些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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