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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之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必须缴纳吗?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明攒了好几年钱,终于能买心仪的SUV了,付完车款,销售人员提醒小明:“尽快办理交强险,不然是不能上路的。”交强险是什么保险?必须缴纳吗?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按照2011年最新方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 000元提高到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采取“双轨制”立场,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根据保险专家介绍,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投保车主是第二者,被害人是第三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交强险也是只保第三者。例如:A、B两车相撞,双方均有责且都只发生财产损失,A车为1万元,B车为5 000元。首先,双方通过交强险赔给对方2 000元,之后A车还损失8 000元,B车还损 失3 000元。这些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双方将根据责任比 例赔偿。假设双方各占50%事故责任,那么B车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A车4 000元, A车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B车1 500元,而A车需自负本车损失4 000元,B车自负本 车损失1 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4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 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 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 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 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 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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