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购置了一辆二手本田雅阁轿车,随后发生车祸。因其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该车辆保险属于“真空地带”。遂新、老两位车主一起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东城法院以保险人没有及时转保,不具备保险受益人的资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主方说法
昨日法庭上,两位原告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而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转保手续。针对“真空地带”的说法应该给一个变更保单的合理期限,原告代理人提出。
保险公司说法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再次阐述了拒赔新老车主的依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原车主王先生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损失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
而现车主徐先生虽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能理赔。代理人说,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变更的期间是车辆保险的“真空地带”,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给出的意见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两位车主的起诉。理由是,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发生保险事故老车主亦不能索要保险金。
此案的主审法官常亮解释,目前,此种情况出现的理赔赔偿已有所松动,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保险公司对“真空地带”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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