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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父母去世,未成年的“弟弟”应该由哥哥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3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说法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在我国是有法律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虽在但没有监护能力,则监护人应按下列顺序从有监护能力的人中选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如果上述人员都不能做监护人,则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承担。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争夺孩子监护权的事情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属同一顺序,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他们都有监护的权利和抚养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就要看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也可以同时做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必须清楚,监护人不只是对未成年人尽抚养义务,还要履行其他职责,如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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