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孩子判给谁呢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沈某和妻子李某结婚后约定不要孩子。李某在一次探望福利院儿童时,看上一个3岁男孩,回去和丈夫商量,便收养了这个男孩,并且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来,丈夫沈某有了外遇,要与李某离婚,李某非常生气,出于报复,她扬言不要这个收养的孩子;而沈某的情人已经怀孕,也拒绝抚养孩子。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关注这起事件的街坊们都很同情孩子的遭遇,那么,法院会如何维护孩子的权益呢?孩子会不会被送回到福利院呢?

律师说法

如果沈某和李某已经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什么借口,沈某和李某都不能逃避抚养义务;沈某不能以自己即将要有孩子而拒绝抚养养子,李某也不能因为丈夫的背叛而迁怒于养子,甚至拒绝抚养,这些都是错误的行为。沈某和李某的法定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