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进行后续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需要进行治疗的,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花费的医药费、手术费等治疗费用。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或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或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必要费用。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生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40%、30%)
四、辅助器具费: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和重新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单独规定,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到伤残鉴定日止):指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期间工资=自受伤之日至残疾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六、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注】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予以赔偿。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的,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一至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注】1、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
2、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是一至四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是五、六级伤残。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六级的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内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致富的一次性赔偿。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48—60个月)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条件:由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4、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各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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