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其中法律对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让养父母尽最大的努力抚养好被收养的子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收养子女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此外,为了给被收养的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因此已有小孩的夫妻可以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