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实践中,交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是指各地市级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很少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的。
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据职权对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笔者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中,仅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类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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